公寓业主之间执行租赁时可能会没收家庭资产
本帖最後由 jesminpravin885 於 2024-1-16 13:53 編輯其中一名公寓业主行使其权利强制执行法院确定的租金,以供其他公寓业主独家使用该财产,则可以没收公寓中的家庭财产。
古斯塔沃·利马/STJ
TJ表示,居民有义务向其他共同业主付款
基于这一理解,高等法院第三小组以多数票驳回了两名公寓业主提出的上诉,他们声称他们居住的房产是家庭资产,因此不能被扣押。该财产的授予是由于居住共有人未支付其他共有人合法收取的租金而确定的。
在审判中,部长南希·安丹麦电话号码表德里吉(Nancy Andrighi)的理解占了上风,对他来说,补偿其他公寓业主专用的义务产生了因物权而产生的债务,将其本身配置为财产义务,鉴于此,扣押家庭财产是根据第 8,009/1990 号法律第 3 条第 IV 款的规定,允许
该部长表示,公寓指定了一个物体的共同所有权,根据巴西法律制度,所有公寓业主都有权使用、享有和处置其单位。作为回报,他们按照其份额的比例负责公寓的费用,并对其他人从该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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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在讨论的案件中,法官发现,居民独占公寓财产,这使得他们有义务就个人获得的成果向他人支付报酬。在他看来,共同所有人之一不能利用对家庭财产的保护来损害其他人,而其他人对财产拥有相同的物权,以理想份额为衡量标准。
“公寓,从主观权利的角度来看,是由对同一事物的债权和权力的竞争构成的。它是对单一资产行使的不动产权利的组合。它通过取得和丧失的方式取得和丧失。每个主体的一般财产,即使它是通过特殊手段形成的”,部长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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